乡镇企业安全生产和工业卫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乡镇企业安全生产、工业卫生管理,改善劳动条件,保障职工的身体健康、人身安全和企业的财产安全,促进乡镇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特制订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乡镇企业及其行政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和工业卫生的管理。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乡镇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业卫生工作进行指导、管理、监督、协调、服务。第四条各级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开展安全生产、工业卫生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实行“安全生产和工业卫生,领导负责”的制度,主要负责人负领导责任,还应有一名领导分管。第五条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工业卫生管理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坚持“谁管生产,谁管安全和卫生”的原则,实现安全生产、文明生产。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六条各级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指定部门和人员负责本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