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来作业安全管理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 本标准规定了承揽公司工程的外来作业单位应具备的资质条件及进入公司施工前应办理的手续、安全注意事项及责任。1.2. 本标准适用于所有外来作业的单位及其现场施工人员。2. 管理内容2.1. 公司有关部门在对工程项目招标工作时,必须审查投标单位应具备下述基本条件,方具有投标资格。2.1.1. 有营业执照,拟投标的工程在其营业范围内。有深圳市认可的设计施工资质证书及特种设备制造资格证书。2.1.2. 有安全组织体制,有负责安全工作的领导及专(兼)职安全员,深圳市企业应配备有注册安全主任。2.1.3. 有安全管理制度及各工种安全操作规程(包括各级安全责任制、特种作业人员凭证操作制、安全教育制、安全检查制);2.1.4. 所投标的项目要有安全技术措施、安全设施及按设计要求进行施工的方案。2.2. 中标单位在开工前应做好以下工作:2.2.1. 中标单位在签订项目合同后,应在开工前持项目合同书到环境安全处办理外来作业安全申请书。非深圳市施工单位的特种作业要到深圳市劳动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