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控制室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消防自动控制系统的管理,确保消防控制系统的正常运行和临警使用,确保火灾时灭火指挥及消防控制信息的畅通,根据有关行政法规和技术规范,结合我市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市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单位。第三条 消防控制室的建筑应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要求,消防控制室不得挪作它用。室内不得设置床铺,严禁堆放杂物,保持室内清洁。第四条 消防控制室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并应在入口处设有标志牌或标志灯,标志灯的电源应从消防电源上接入。第五条 消防控制室内应有显示被保护建筑重点部位、疏散通道及消防设备所在位置的平面图或模拟图等,并可直接目视。消防控制室内应设置向当地公安消防队直接报火警的直拨电话。第六条 各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对本单位的消防控制室及消防控制系统相关消防设施的管理、使用、维护负责。第七条 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必须经市级以上专业部门培训,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第八条 消防控制室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每班不少于2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