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危险废弃物的处置管理防止污染环境实现危险废弃物处置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及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中所称的危险废弃物是指公司在生产、检测活动等过程中所产生的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废弃物及其污染物。第二章 管理第三条危险废弃物处置包括收集、暂存、转移等环节工作。公司各部门将危险废弃物统一暂存至指定暂存场所。第四条各部门建立健全本部门危险废弃物处置管理的组织体系。各部门必须安排相关负责人负责部门危险废弃物的处置管理工作环境安全科具体负责危险废弃物的收集、暂存与转运等工作。第五条各部门必须服从环境安全科的领导、指导与监督具体负责危险废弃物处置工作的工作人员必须服从本部门领导的领导、指导与监督。第六条 各部门必须严格按本办法的规定处置实验室危险废弃物,不得私自处置。对于违规人员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