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储存安全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危险化学品储存安全备案管理行为,加强危险化学品储存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其安全备案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以下简称“储存单位”),是指本省区域内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专业仓储单位和生产性自用危险化学品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单位,包括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专用仓库、专用场地、专用储存室、专用储罐(区)。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按照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的有关规定执行。 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城镇燃气的储存单位,非生产性自用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单位,石油、天然气长输管线及辅助储存单位,以及生产性自用危险化学品储存数量未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单位,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依据条例的有关规定,按照本办法对储存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