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来施工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外来施工作业是指在生产区域内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检修、维修等具有一定规模的施工作业项目。 第二条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签订合同前应对施工单位进行安全资质审查,不合格者不得录用施工。 第三条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应按合同法签订施工作业合同书,合同书中应有安全条款,或签订安全作业协议书。 第四条 施工单位进入生产设施、装置施工现场检修和维修作业,应严格执行公司的各项管理制度。 第五条 施工单位应对施工作业现场的安全全面负责,建设单位和安全环保部对施工现场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第六条 施工作业前,施工单位应编制施工方案、安全技术措施和进度计划,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由建设单位主管部门审批,安全技术措施由安全环保部审批。 第七条 施工单位持审批后的施工方案、安全技术措施和进度计划,在安全环保部办理施工证。 第八条 在办理施工证前,安全环保部应按公司(HSE/SOP-AQ014-2021)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对参与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发放施工证,施工作业完成后,应及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