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墙高处作业电动吊篮合同 (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特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 吊篮使用地点:( )用途:(外墙装饰)。 一、甲方提供给乙方合格的五具牌高处作业吊篮DT60-600型,暂定( )台,具体数量以现场实际布置为准。 二、每台每日租金:(34)元(此单价为税前价,甲方不出具发票,由乙方另行承担税金)。 三、租赁费结算: 1、(租赁费的计算:由相关职能部门验收合格之日起至吊篮使用结束之日止为租赁天数,每台吊篮租赁时间不足)(60)(天按)(60)(天计算,超出)(60)(天则按实际天数计算租金。) 2、租赁费的支付:该工程租赁费分两次支付,第1次支付时间为每单栋楼安装验收完毕,乙方预支付甲方租赁费20210元(贰万元)整,第二次支付时间为乙方吊篮使用完毕报停(塔吊、提笼位置除外)( )之内支付甲方余下全部租金。如越期未支付,甲方将采取以下措施:(1)、每天按未付总租金的3向乙方收取滞纳金;(2)、甲方将停止吊篮的拆场工作至到乙方付清租金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