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内安全管理制度 1.遵守有关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健全校内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应急机制,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生事故。 2.学校应当建立校内安全工作领导机构,实行校长负责制;应当设立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保卫人员,明确其安全保卫职责。 校长是学校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主管副校长是安全直接责任人。各处室负责人、年级主任为该部门安全、年级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各班主任为该班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 3.健全门卫制度,建立校外人员入校的登记或者验证制度,禁止无关人员和校外机动车入内,禁止将非教学用易燃易爆物品、有毒物品、动物和管制器具等危险物品带入校园。定期组织开展禁止管制刀具进校园的宣传教育与收缴活动,确保安全。 学校门卫应当由专职保安或者其他能够切实履行职责的人员担任。 4.建立校内安全定期检查制度和危房报告制度,每学期开学前和各种自然灾害(如台风、暴雨)前后,安排对学校建筑物、构筑物、设备、设施进行安全检查、检验;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停止使用,及时维修或者更换;维修、更换前应当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或者设置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