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作业场所动火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 危险环境动火作业是指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等危险环境条件下进行的动火作业过程。 危险环境包括:火灾爆炸环境,可燃或有毒介质的容器、设备、管线。 动火作业包括: 各种气焊、电焊、铅焊、锡焊、塑料焊等各种焊接作业及气割、等离子切割机、砂轮机、磨光机等各种金属切割作业。 使用喷灯、液化气炉、火炉、电炉等明火作业。 烧(烤、煨)管线、熬沥青、炒砂子、铁锤击(产生火花)物件,喷砂和产生火花的其他作业。 联接临时电源并使用非防爆电器设备和电动工具。第二条 危险环境动火作业,应办理“危险环境动火作业票”第三条 危险环境动火作业前,作业票申办单位与作业施工单位进行作业风险识别,制定作业程序、安全措施及施工方案。第四条 危险环境动火作业票审批程序:1、 动火作业前必须清理动火作业点周围20米内所有的易燃、可燃物质。2、 动火作业区域所属单位的专兼职安全员确认落实各项安全措施,区域环境符动火作业条件后,填写“动火作业票”, 签名后交经单位负责人审查,确认合格后签名。 单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