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劳动纪律的处罚细则 1、目的与适用范围 为了加强劳动纪律管理,建立工厂正常生产秩序,搞好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我厂的劳动纪律的管理。2、工作内容2.1触犯了本规章中的条文,均受到处罚。2.2针对本规章前述的部分条文,作如下具体处罚规定。2.2.1迟到,凡在上班铃响之后进厂均为迟到,迟到十分钟以内罚款5元,十分钟以上三十分钟以内罚款10元。2.2.2早退,凡在下班铃响之前出厂均为早退,早退十分钟以内罚款5元,十分钟以上三十分钟以内罚款10元。2.2.3旷工,凡未按本厂请假程序履行手续而缺勤者,均为旷工,每旷工一天扣发三天工资及月度奖金,连续矿工超过五天或全年累计三十天者,作自觉离或辞职。2.2.4未经上级许可在工作时间内随便离开工作岗位或在其他岗位闲聊,影响其他岗位工作的,每发生一次罚款2-5元(视时间长短而定,屡教不改将视情节另行给予适当处理。2.2.5在工作时间内未经上级批准,无外出单而离开工厂者,每次罚款15元,作旷工半天。2.2.6以非正当理由拒绝上级分配的任务(工作)或怠工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