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场材料、设备存放与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施工现场材料、设备的管理,作到有计划地更新购置,正确地使用与维护,确保材料、设备完好,满足检验、试验质量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1、材料进场或入库时,由材料保管员负责在仓储和堆放处挂标识牌,填制物资验收单,登记保管台帐和材质证明。对已检验的材料,材料保管员应在标牌的检验状态栏中填写检验状态。(已检合格、已检待定、未检) 2、材料堆放场地的标牌,应设置在通道附近的明显位置。保管员应在标牌上注明材料名称、厂家、产地、检验状态等项目。对甲方提供的产品,应在贮存场地悬挂甲供字样的标牌进行特殊标识。 3、材料保管员填写物资验收单,发料单凭证和保管台帐,并保存记录,填写内容应包括:名称、规格(牌名)、数量、编号或炉批号、合格证明编号、生产日期、进货日期(包括保质期),对甲方提供的产品,加注甲供字样的标记,作为可追溯标识。 4、各种物资应由材料保管员按类别、品种、规格分别存放,标牌明显,填写完整、准确。码放层次以五或十为单位,做到举目成行,过目知数,便于交通、保养、清点和发放。 5、周转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