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码头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危险化学品码头系指利用码头进行石油及其成品等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的区域,含趸船、泊位、锚地、栈桥等设施。 第二条危险化学品码头(以下简称“码头”)的新建、改建、扩建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职业安全卫生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 第三条码头设备设施应符合JTJ 237装卸油品码头防火设计规范的规定。 第四条进行装卸危险化学品作业的趸船,应持有船舶检验机构的检验合格证书,方能投入使用。 第五条趸船的布置、结构、管系和电气、消防、防污染设备等,不得擅自更改。 第六条在距泊位20m以外或岸边处的危险品装卸管道上,应设便于操作的紧急切断阀。 第七条码头的液化烃装卸管道应采用装油臂或金属软管,并采取安全放空措施。 第八条码头应设消防水系统,消防系统应定期检查,保证完好。每年系统整体试运不少于两次,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装卸码头小于5000t级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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