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港口危险货物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港口安全生产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评估、登记建档、备案、核销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以下简称港口重大危险源),是指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标准辨识确定,港口区域内储存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第三条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以下简称港口经营人)是本单位港口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港口重大危险源管理工作全面负责。第二章 辨识与评估第四条 港口经营人应当对本单位的港口危险货物储存设施或场所进行港口重大危险源辨识,并记录辨识过程与结果。第五条 港口经营人应当对港口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