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物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民用爆炸物品、危险化学品及放射性物品(以下简称危险物品)的管理,预防涉危物品事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运输、储存、保管、使用、报废危险物品的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安全岗位责任制。第三条 各单位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和管理规定,达到重大危险源的要分类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等政府职能部门备案。第四条 发生涉危物品事故,必须在第一时间内向当地政府和上级主管单位报告,防止事故的进一步扩大。第五条 涉及危险物品的运输、押运、保管、警卫、使用的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培训,持证上岗。第二章 机构和职责第六条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危险物品负全面管理责任。第七条 分管危险物品管理工作的副职对本单位危险物品的管理负直接管理责任。第八条 各单位应明确危险物品管理的责任部门,负责危险物品的管理工作。第九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危险物品管理进行综合监管。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