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北区域电力安全信息报送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西北区域电力安全信息报送工作,加强电力安全监督管理,依据国务院和国家能源局关于电力安全信息报送的相关法规和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西北区域从事电力生产、建设的电力企业向西北区域能源监管机构的安全信息报送工作。 第二章 报送范围 第三条 电力安全信息报送范围包括电力安全综合信息、电力事故或电力安全事件(以下简称“事件”)信息和自然灾害影响电力安全信息。 第四条 电力安全综合信息包括月度电力安全信息统计、年度电力安全情况分析报告,以及能源监管机构根据工作需要要求报送的其他信息,如重要保电信息等。 月度电力安全信息统计包括电力事故(或事件)信息统计、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统计,报表内容及格式见附3。年度电力安全情况分析报告内容包括:全年电力安全生产情况、事故规律研究、存在问题、风险分析及整改措施等。 第五条 电力事故是指电力生产(含建设施工)过程中发生的电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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