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幼儿园消防安全管理通则 3.0.1 学校、幼儿园的建筑结构、耐火等级、总平面布局、安全疏散、消防设施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消防技术规范的具体规定,达不到下列规定要求的应进行改造. 3.0.1.1 耐火等级与防火分隔学校、幼儿园应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如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有困难,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人防工程内不得设置幼儿园,幼儿园不得设置在四层及四层以上的楼层上.附设在其它建筑物内的学校、幼儿园,宜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不燃烧体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h的楼板与其它场所隔开,并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居民住宅楼内不得设置学校和幼儿园.3.0.1.2安全疏散设施3.0.1.2.1疏散出口数量幼儿园安全出口的数目不应少于2个,学校符合下列要求可设一个安全出口- 单层学校,当面积不超过200m2,且人数不超过50人时;- 层数为二层或三层的学校、当每层最大建筑面积不超过500m2,且第二层和第三层人数之和不超过100人时,可设一个疏散楼梯;- 设有不少于2个疏散楼梯的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学校,如顶层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