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车安全目标责任书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公安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交通安全工作的通知,切实加强我镇中小学幼儿园校车安全管理制度,预防和杜绝安全事故,保障学生乘车安全,创办促进人民幸福的教育,根据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要求,明确校长园长做好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责任,结合幼儿园实际,特签订本责任书。 一、校车界定 本责任书所指的校车是由集体或个人等.资金购买的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并专门用于接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车辆,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经教育局审查备案。车辆所有人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对校车安全运营管理负全部法律责任。 二、车辆所有人职责 (一)校车安全技术达标,手续完备。 1、车辆符合校车安全标准,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2、必须投保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校车安全责任保险。 3、校车应当每半年进行一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4、校车应当配备逃生锤、干粉灭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设备。安全设备应当放置在便于取用的位置,并确保性能良好、有效适用。 5、按规定做好校车的安全维护,建立安全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