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探管理制度 1、根据煤矿防治水规定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关于采掘工作面应采用物探、钻探等方法查清水文地质条件之规定,防止水害事故的发生,严格按照“有掘必探”、“物探先行、化探跟进、钻探验证”的原则进行物探钻探工作,特编制本管理制度。 2、本矿应根据采掘衔接计划,超前安排物探查疑、钻探验证及注浆加固工作,保证矿井生产正常接替。3、我矿现有专业的物探设备,所有井下工作面物探工程由防治水中心施工。4、井下所有煤岩巷掘进工作面,必须采用瞬变电磁仪对该地点进行超前循环探测前方构造及底板的含水状况,查清水文地质条件。(1)煤(半煤岩)巷掘进工程应在物探评价范围内进行即超前探测110m,允许掘进距离80m,留足30m的超前距。(2)岩巷掘进工程应在物探评价范围内进行即超前探测110m,允许掘进距离80m,留足30m的超前距。(3)凡是进行超前物探的煤岩巷掘进工作面防治水中心必须严格控制物探安全掘进距离,施工区队按照安全距离进行施工,严禁超掘。进行超前探测的巷道,掘进期间必须执行允许掘进通知单制度。5、物探结束后,1天内提交物探报告并有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