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火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烟火安全管理,防止火灾爆炸事故的发生,保护从业人员、公司财产安全,确保公司生产经营工作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山东省消防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凡是在公司工作的人员(包括公司各级领导、全体员工以及外来施工单位的工作人员)必须遵循本制度。第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各级领导商讨、协定,由安监部制定下发。第二章 制度基本规定第四条 公司生产区域内所有场所禁止烟火,本制度所指生产区域包括:生产车间及生产办公室。第五条 禁止携带火种(火柴、打火机、香烟等)进入生产区域内;第六条 办公楼、生活区域内禁止吸烟,办公楼、宿舍区域室内除外。在允许吸烟区内抽完烟烟头必须熄灭置于烟灰缸或烟灰盒内,禁止乱扔。第七条 机动车辆不得随便进入化产车间区域,必须进入时需佩戴防火帽,并且有专人看护。第八条 进入粗苯生产区、焦炉地下室、冷鼓机房等易燃易爆区域不准穿化纤服装、铁钉鞋;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