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化项目验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交委系统各单位信息化项目验收管理工作,确保项目建设质量达到相关要求和标准,正常投入运行,根据重庆市信息化项目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渝办发20211号)文件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我市交委系统的信息化项目的验收,适用于本实施细则。第二章 对象、依据及前提条件第三条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根据相关规定以及接受业主单位委托组织委级信息化项目和委属行政事业单位在委立项的信息化项目的验收。第四条 依据项目前期工作批复文件(立项、可行性论证、设计批复)、合同书及合同附件、有关技术说明文件,按照国家和我市的相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地方标准、行业标准进行验收。具体验收标准和依据可根据具体项目情况提出。第五条 项目验收的前提条件:(一)所有建设项目按照合同要求全部建成,并满足使用要求,试运行三个月上;(二)各个分项目全部初验合格;(三)已通过软件确认测试评审;(四)已通过软件系统测试评审;(五)软件已置于配置管理之下;(六)各种技术文档和验收资料完备,符合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