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安全协管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药品(包括医疗器械,下同)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一步完善药品监管网络,规范药品安全协管人员(食品药品安全专管员、药品监督联络员、村级食品药品协管员)的行为,发挥协管人员的监管作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药品安全协管人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对辖区内镇级以下医疗机构药品安全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二)了解药品监管工作安排和部署,听取药品监督管理工作情况通报; (三)参加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业务学.、培训和业务交流活动; (四)对药品监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药品安全协管人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宣传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浙江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二)集贸市场、中小学周边、超市周围等重点区域巡查:是否存在无证经营药品等现象;是否存在非法回收药品、非法发布药品广告等现象; (三)镇级以下医疗机构(服务站、卫生室、个体诊所、厂区医务室)巡查:主要检查药品进货渠道、药品验收记录、药品养护记录、近效期药品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