液化气站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一、基本要求 1、本规定所称用火作业,是指除工艺设备以外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工艺设置以外的非常规作业,主要包括; (1)气焊、电焊、等各种焊接作业及气割、磨光机、砂轮机等各种金属切割作业。 (2)使用喷灯、火炉、电炉等明火作业。 (3)烧烤管线、铁锤击打物件 产生火花的其他作业。 (4)灌区连接临时电源,并使用非防爆电器设备和电动工具。 2、用火作业涉及进入受限空间、临时用电、高处作业等作业时,应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证。 3、用火作业活动实施前,应按照要求,做好作业任务与危险环境及条件、风险控制措施的观察识别和确认工作。 二、分工与职责 1、设备管理、生产管理负责用火作业的专业安全监管。 2、安全管理员是用火作业的安全监督员,负责监督、检查用火作业的方案及其措施的落实的情况。 3、维修负责督促指定和审核吹扫、处理方案;组织现场盲板加、拆的检查确认工作;督促、协调用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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