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安全责任协议书 学生身心健康发展,是学校、家庭、.的共同心愿。教育管理好学生,使其健康成长是学校、家庭、.的共同责任。为了确保学生的人身安全,明确学校、家庭和学生自身的责任,构建学校、家庭、学生本人共同防护责任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教育部关于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根据自愿、平等、公平的原则,特与家长(或监护人)签定以下安全责任协议书。 一、因下列情况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1、学校没有经常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或告诫的; 2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3学校的建筑物及设施设备存在安全隐患,未及时清除,或对有安全隐患的地方未加以封闭或增设警示标志的; 4学校向学生提供的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行业有关标准、要求的; 5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范围内采取必要安全措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