溴化甲烷管理办法 第 1 条 本办法依空气污染防制法 (以下简称本法) 第三十条第二项规定订定之。第 2 条本办法专用名词定义如下:一溴化甲烷 (Methyl Bromide,分子式为 CH3Br) :指蒙特娄议定书列管化学物质附件并经.主管机关公告者,其包括纯物质及其混合物。二检疫:指政府机关为避免引进、增加或散布检疫病虫害所为之管制措施。三装运前处理:指为符合输入国或输出国之植物检疫或卫生规定,在货物装运出口前二十一天内直接以熏蒸等方式处理。四使用者:指使用溴化甲烷于检疫、装运前处理或学术研究者。五进口厂商:指进口及贩卖溴化甲烷之进口业者。第 3 条溴化甲烷之制造应经.主管机关许可,始得为之。第 4 条溴化甲烷之输入、输出以蒙特娄议定书规定并经.主管机关认可公告之国家或地区为限。.主管机关对于前项公告之国家或地区,得会商有关机关调整。第 5 条进口厂商及使用者应于每年二月、八月底前,按当年度下半年与下年度上半年之各期需求量,共同检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机关申请进口及使用许可。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