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报送及事故调查处理制度 1、为保证本项目安全生产信息报送及事故调查处理及时、规范地进行,根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以及本公司有关安全管理的相关文件要求,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适用于项目部安全生产信息报送和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3、项目部必须根据上级领导机构、业主、监理部及公司安全部提出的要求,及时、如实地汇报本项目的各项安全生产信息。如果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事故现场信息获得者必须:(1)逐级上报,紧急情况下为了赢得事故救援时间,可以越级上报。(2)事故报告必须及时、准确、完整,(3)报告对象为相关上级领导机构、业主、监理部及公司安全部,(4)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4、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班组长应当立即向项目经理报告;项目经理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报告给建管处和监理部。5、 事故报告必须真实,力求准确,包括下列内容:(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分部工程名称;(2)事故发生地的施工队、施工班组名称及联系方式;(3)事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