液化气安全使用规定 为保证燃气安全使用,保护生命、财产安全, 杜绝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制订本规定。 适用于市局(公司)及各县级局(营销部)职工食堂液化气设施的配备、使用维护等管理工作。 1 液化气钢瓶必须经技术监督部门检验合格,未经检验的不能充装使用。换气时操作人应对钢瓶进行安全检查并协助服务站对钢瓶角阀进行动态试漏。 2 液化钢瓶要远离明火和高温,严禁液化气与其它火源同室使用。 3 连接钢瓶与灶具的胶管两端必须用喉箍箍紧,燃气灶摆成水平状,钢瓶与灶具外侧的距离不得小于0.5米,胶管长度不得超过2米。 4 燃气灶具点火时,先全部打开钢瓶上的角阀,再点燃灶具。使用完毕后,应关闭燃气灶具和液化气钢瓶角阀。 5 当换气时,装卸调压器要仔细检查调压器前端的密封胶圈应完好,否则不可使用,安装调压器时,应拧紧调压器手轮,并应打开钢瓶角阀检查各接口是否漏气。 6 液化气灶具使用时,应有人照看,避免沸汤、沸水浇灭灶火或被风吹灭灶火,造成液化气泄漏。 7 液化气钢瓶因瓶内液体减少,压力小,火焰不旺时切勿用火烤或用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