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患排查处理登记制度 为了认真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推进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彻底消除生产工作中的事故隐患、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有效防止和减少各类事故的发生,确保公司财产安全,结合我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称隐患)主要是: 1、工作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可能导致事故发生人的不安全行为; 2、因其它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生产设备、设施、作业环境、生产组织和劳动保障方面不符合安全生产规定;工作场所未达到安全防护要求,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 3、其它管理上的缺陷; 4、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1)一般事故隐患:指危害和整改难度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隐患的。 (2)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大,应全部或局部停产,并经过一定时间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本队组(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二、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