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力容器管理法规 压力容器属危险性大的生产设备,为了确保压力容器安全运行,国务院颁发了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了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条例和容规都是强制执行的压力容器管理法规,凡是从事压力大于01MPa表压的各种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改造的单位,都必须贯彻执行。 条例的主要规定有: (一)压力容器的设计 压力容器的设计单位,必须持有省级以上(含省级)主管部门批准,同级劳动部门备案的压力容器设计单位批准书。超高压容器的设计单位,应持有经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备案的超高压容器设计单位批准书,否则,不得设计压力容器。 (二)压力容器的制造 凡制造和现场组焊压力容器的单位,必须持有省级以上(含省级)劳动部门颁发的制造许可证。超高压容器的制造单位,必须持有劳动部颁发的制造许可证。制造单位必须按批准的范围(即允许或组焊一、二类或三类)制造或组焊。无制造许可证的单位,不得制造或组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