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力容器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制度 1压力容器事故发生后,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发生重伤以上的压力容器事故后,按规定1 小时内向上级单位、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3发生压力容器事故后,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及时收集、整理有关资料,为事故调查做好准备;必要时,应当对设备、场地、资料进行封存,安排专人看管。 1)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车辆的,负责移动的相关人员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有条件的,应当现场照相或制作视听资料; 2) 事故调查期间,任何人不得擅自移动事故相关设备,不得毁灭相关资料、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 4压力容器异地发生重大事故后,按规定1 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同时报告设备注册登记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5事故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概况以及特种设备种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