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设备事故、障碍、异常认定标准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运营风电场一般设备事故、障碍、异常的分类管理,一般设备事故以上的设备事故、火灾事故、交通事故、人身事故按国家标准执行。 1一般设备事故: 1.1 全场被迫停止供电超过72h。 1.2 非计划检修虽得到调度批准,但全场停止供电超过168H。 1.3 计划检修延期,未能按调度规定的时间恢复送电或备用。 1.4 35kV及 以上设备发生下列恶性电气误操作:带负荷误拉(合)隔离开关、带电挂(合)接地线(接地刀闸)、带接地线(接地刀闸)合断路器(隔离开关)。 1.5 35KV及以上设备已达到规程规定的紧急停止条件而未停止运行。 1.6 生产设备、厂区建筑发生火灾,经济损失达到1万元。 1.7设备损坏,经济损失达到10万元及以上。 1.8上级公司或本公司认定的其他事项。 2一类障碍: 未构成设备一般事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定为设备一类障碍 2.1以下原因使全场被迫停止供电: 1)一般电气误操作: a.误(漏)拉合断路器(开关)、误(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