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安全责任的追究制度 一、为了加强医疗质量管理,明确医疗纠纷的责任,警醒有关责任人员,保障病人及医院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二、医疗纠纷的评析内容:1、医疗纠纷的原因及性质。2、医疗纠纷的评析结果:可以避免、存在缺陷、不可避免。三、医院在纠纷处理终结后20日内由医疗纠纷领导小组及有关业务骨干进行认真的评析,按情节及后果,认定纠纷性质为可以避免、存在缺陷或不可避免。1、有下列情况之一,应认定为可以避免的医疗纠纷:(1)上级医疗事故专家鉴定组鉴定属医疗事故的。(2)由其他缺陷直接导致的医疗纠纷。2、有下列情况之一,应认定为存在缺陷的医疗纠纷:(1)在整个诊疗护理过程中,存在医疗管理缺陷、医德医风缺陷或其他缺陷,但够不上可以避免的医疗纠纷;(2)存在医疗缺陷,但该缺陷与不良后果无直接因果关系。3、符合下列条件,应认定为不可避免的医疗纠纷:(1)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六种不属医疗事故的情形。(2)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过程中无过失,由难以预见或虽在预料之中,也已采取了预防措施,但终因难以防范的原因而导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