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兴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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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1 永兴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2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我县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分配和管理,根据住建部等七部委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 号) 、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住建部令第 11 号) 、 郴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城城区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分配和管理工作。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采取支持政策,限定套型面积和租金标准,面向本县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具有稳定职业和收入的外来务工人员、新就业人员和引进的人才等出租的保障性住房。第四条 城区范围内公共租

2、赁住房建设管理工作按照政府组织、社会参与,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公开公平、严格监督的原则实施。在加大政府对公共租赁住房投入的同时,采取土地、财税、金融等支持政策,鼓励各类企业和其他机构投资、建设和经营公共租赁住房。第五条 县房产管理局是全县公共租赁住房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县公共租赁住房的组织、规划、指导、监督管理等工作。县住房保障中心负责本县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和管理的具体工作。县纪检、财政、发改、民政、人社、国土资源、公安、住 3 建、物价、规划、金融等部门及便江镇、县开发区,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关工作。县城区各社区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申请的受理、公示和初审工作,并协助做好投诉举报的核查工作。第二章 规划

3、与建设第六条 县房产管理局会同县发改、财政、国土资源、住建、规划等相关部门,结合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住房建设规划、产业发展政策、以及总体需求状况,编制全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并明确公共租赁住房的住房供应、土地供应、资金安排等,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应当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并纳入全县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住房保障规划,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予以重点保障。政府投资集中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实行划拨。其他方式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可以采用出让、租赁或作价入股等方式有偿使用,并将所建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水

4、平、套型结构、建设标准和设施条件等作为土地供应的前置条件。园区企业自行组织建设的集体宿舍土地用途仍为工业用地,其面积计入企业工业用地内的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的比例,不得更改其土地属性,所建住房只能租赁,不得出售。严禁将公共租赁住房用地用于或变相用于商品房开发。 4 第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配套建设,应充分考虑中等偏下特别是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对交通便利、就医、就学等配套设施的要求,合理安排区位布局。新建公共租赁住房要满足基本居住需求,应符合安全卫生标准和节能环保要求,确保工程质量安全。成套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要严格控制在 60 平方米以下。第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的来源

5、,主要包括:(一)中央、省、市级专项建设补助资金,县专项建设配套资金;(二)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的资金;(三)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安排的资金;(四)公共租赁住房及配套设施的租金收入;(五)通过投融资方式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筹集的社会资金;(六)保险资金、信托资金和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七)社会捐赠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筹集的资金;(八)新出让土地商品房开发项目需异地配建公共租赁住房的,按标准收取代建资金。第十条 政府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及配套设施的租金收入,应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政府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与非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产权人应当把租金收入专项用于

6、偿还公共租赁住房贷款,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管理和投资补助。 5 第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房源筹集渠道主要包括:(一)政府直接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二)由企业投资建设(含企业采取建设、运营、转移方式参与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三)在普通商品房开发项目中需按照总建筑面积的 3%配建公共租赁住房;(四)从廉租住房房源剩余中转化为公共租赁住房;(五)政府或企业对闲置厂房、仓库等非居住房屋按照宿舍建筑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进行改建的住房;(六)政府或企业收购的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使用标准的住房;(七)政府按照市场租金标准向城中村被拆迁居民统一租赁其自住以外多余的回迁安置房、村集体或单位闲置房屋;(八

7、)其他渠道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第十二条 在普通商品房开发项目中要求按照总建筑面积的 3%配建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在项目出让条件中,明确配套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总面积、单套建筑面积、套数、套型比例、建设标准以及建成后移交或者回购等事项,并以合同方式约定。第十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由政府或经政府认定的单位新建、购买、改建的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以及社会捐赠公共租赁住房房源、资金的,相关税费按照国家有关税收政策规定执行。 6 第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工程项目的验收和保修,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三章 申请与分配第十五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家庭成员全名制,由申请人提出申

8、请,申请人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必须共同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以已婚家庭、单亲家庭或单身人士为基本申请单位。每个申请家庭应确定一名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作为共同申请人。申请家庭成员的收入、住房面积应当合并计算。因就学(不含出国留学人员) 、服兵役等原因户籍迁出本县的,仍可参与共同申请。对在开发区和园区集中建设面向用工单位或者园区就业人员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用人单位可以代表本单位职工申请。第十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对象:(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城区低收入家庭1.家庭成员取得本县城区居民常住户口 2 年以上(含 2 年) ;家庭成员有户口迁入的,迁入时间必须在 2 年以上;2. 在县城区

9、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或家庭现有人均住房面积低于 13 平方米;3.城镇低收入家庭(以民政部门认定的低收入家庭标准为准,无小轿车) 。(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新就业职工或外来务工人员1.连续缴纳社会保险 6 个月以上; 7 2.已与用人单位签订 1 年以上经人社部门认定的劳动(聘用)合同;3.家庭人均月收入在本县现行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4 倍(单身可放宽到 8 倍)之下;4.在本县城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或家庭现有人均住房面积低于 13 平方米。(三)在城区创业人员1.有固定经营场所或营业执照 1 年以上和固定收入来源或提供相关纳税证明;2.在本县城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四)县委、县政府引进人才

10、,在我县工作的全国、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住房困难家庭可不受收入限制,并优先安排配租。(五)在城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有特殊困难的无房户可以纳入保障范围。第十七条 企事业单位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优先配租本单位保障对象,在开发区、园区民营企业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主要用于保障园区企业务工人员,优先保障投资企业本单位的就业人员。剩余房源经县住房保障中心批准后可以调剂安置本县其他保障对象。第十八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时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应提供以下材料:(一) 永兴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 8 (二)申请人、共同申请人签字的家庭人均收入和住房状况真实性承诺书。(三)身份证、户口簿(户

11、籍证明) 、婚姻证;配偶已去世的应提供死亡证明;离婚的应提供离婚证或法院离婚判决书及子女抚养权证明;因服兵役和到外地就学等原因户籍未在本县的应提供派出所证明。(四)所在单位开具的收入、劳动(聘用)合同和住房分配情况证明。(五)属于本规定予以优先分配的,应提供相关证件或相应证明材料。(六)申请人、共同申请人签字的同意接受有关部门对其户籍、收入、住房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的声明材料。(七)其它相关材料。第十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一)申请之日前 5 年内有房产转让行为的。(二)已在申请之日前购买商品房的。(三)已领取拆迁安置补偿金的。(四)已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或其它住房(包

12、括棚户区改造、房改房、安置房、合作建房等)政策的。第二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的收入标准、住房困难条件及受理时间、调查核实时间、审查认定时间、评分选房时间、签约时间等,由县房产管理局会同人社、民政、 9 车管等有关部门,根据我县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商品房价格、居民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及每批次推出房源的工作进度等因素测算确定,并适时公布和调整。第二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和分配程序:(一)申请和受理。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由申请人向户籍所在社区提出申请。申报材料齐全且符合规定的,社区当场予以登记受理。(二)调查核实。社区受理申请后,应对申请家庭的户籍、人口、收入、住房等

13、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将调查核实情况在社区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10 日。公示无异议,社区将申请材料及公示情况上报县住房保障中心;公示有异议的,由社区进一步调查核实,并将结果及处理意见书面告知。(三)审查认定。县住房保障中心根据相关部门对申请人家庭收入(由民政部门负责城市低保家庭核定) 、住房(由房产主管部门负责) 、财产(其中车辆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的审查情况进行审核认定,经审核认定符合条件的,将审核结果通过县政府门户网站、县电视台等媒介进行公示,公示期 15 日。公示无异议的,报县房产管理局审批。公示有异议的,进一步审查,并将审查结果及处理意见书面告知。对不符合条件的,取消配租资格,并将

14、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四)轮候选房。县住房保障中心按每次政府推出房源和申请对象类别进行审查轮候(按政策优先安排的除外) ,根据房源数量和经县房产管理局审批的审查认定申请对象实行公开公 10 平分配,具体分配方案由县住房保障中心根据轮候情况确定,报县人民政府批准。(五)签约。申请人与县住房保障中心签订永兴县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 ,在 1 个月内办理交房手续并入住。第二十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应当明确下列内容:(一)房屋的位置、朝向、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二)租金及其支付方式。(三)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四)租赁期限。(五)房屋损坏维修或赔偿责任。(六)安全事故责任。(七)停止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情形。(八)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九)其他约定。第二十三条 申请人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视同放弃本次申请资格,但可重新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一)已告知申请人选房时间、地点,但申请人未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选房的。(二)参加选房但拒绝选定住房的。(三)已选房但拒绝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的。(四)签订租赁合同后放弃租房的。(五)其他放弃申请资格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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