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医疗废物的安全管理,有效控制医疗废物扩散病原体,防止疾病传播,保护和改善卫生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废物,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医用药品生产经营单位、血站、医学研究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等的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第四条 医疗废物应当按照无害化的原则,采用统一收集、密闭运输、集中处置的方法进行安全处置。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医疗机构、医用药品生产经营单位、血站、医学研究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等产生的医疗废物必须进行集中收集、安全存贮,运输至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中心进行集中处置,任何机构和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