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储存与养护管理制度 1.为规范本单位药房药品的储存与养护,确保药品质量,根据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医疗机构规范药房建设相关规定和本单位的各项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2.药品不得直接接触地面和墙壁,垛与墙的间距不小于30厘米,垛与顶的距离不小于30厘米,多余地面的间距不小于15厘米,以利于空气流通。 3.做好药品的分类储存工作,根据药品的性能及要求,分别存放于常温处、阴凉处、冷柜:药品应分类相对集中存放,按批号及效期远近依次或分开堆码;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内服药与外用药、易串味药应分开存放。 4.报废、待处理及有问题的药品,必须与合格品分开存放,并建立不合格品台账,防止错发或重复报损,造成帐货混乱的严重后果。 5.建立和健全药品养护组织,明确养护人员,养护人员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经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培训,取得岗位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6.养护人员应做好药房的温湿度监测和调控工作(药房各类库房的温湿度要求为:常温库030,阴凉库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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