液化石油气及瓦斯安全规定 一、目的 为严格危险化学品的管理,确保生产使用液化石油气及瓦斯过程中的安全,保障员工、群众的生命安全,保护.环境,根据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344号令2021年),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液化石油气及瓦斯在生产使用过程中的安全管理。 三、内容与要求 1、液化石油气(以下简称液化气)及瓦斯的设备及管线应严格按照规程进行操作,严禁超温、超压、超装、超负荷运行。 2、液化气槽车和钢瓶、储罐的充装系数不应超过其容积的80%(引进球罐按设计值充装)。进储罐的液化气温度界限应保证其蒸汽压不超过储罐的允许操作压力。当环境温度高于30时,对无保温的露天储罐应采用喷淋水降温。 3、应随天气的变化而确定液化气及瓦斯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在冬季气温下降时,应减少液化气与瓦斯系统带水带液,并及时脱水排液,防止冻凝或冻坏坏设备与管线,在大风天应加强巡回检查,谨防炉子灭火和火炬回火。 4、各种充装液化气槽车,充装完毕后,管线与接头应彻底断开,并经岗位操作人员安全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