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患排查、治理、上报制度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和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446号令)、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安监总煤矿字【2021】133号)、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6号令),进一步规范重大事故隐患排查与治理工作,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有效防范和及时消除矿井事故隐患,防止事故发生,制定伙盘沟煤矿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上报制度。 1、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由矿组织事故隐患排查治理。2、矿长对矿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全面负责。总工程师、副矿长对矿长负责,负责组织分管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各业务部门负责实施本职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3、各分管领导和业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分管范围内和本职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整改。4、矿井事故隐患,系指煤矿生产现场、技术管理、装备设施上所存在的可能导致事故的隐患。()按事故隐患的严重程度、解决难易分为、三级:级:难度大,矿解决不了,须由上级部门协助解决的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