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 1.总则 1.1为加强医疗机构病历管理,保障医疗质量与安全,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1.2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病历归档以后形成病案。 1.3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对病历的管理。 1.4按照病历记录形式不同,可区分为纸质病历和电子病历。电子病历与纸质病历具有同等效力。 1.5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病历管理制度,设置病案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病历和病案管理工作。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病历质量定期检查、评估与反馈制度。医疗机构医务部门负责病历的质量管理。 1.6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严格保护患者隐私,禁止以非医疗、教学、研究目的泄露患者的病历资料。 2.病历的建立 2.1医疗机构应当建立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编号制度,为同一患者建立唯一的标识号码。已建立电子病历的医疗机构,应当将病历标识号码与患者身份证明编号相关联,使用标识号码和身份证明编号均能对病历进行检索。门(急)诊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