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工程施工评价标准A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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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江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工程施工)评价标准(A1)序号子序号 项目 评价内容 评价分数 有效期 依据评价(核查)单位1 1-1 初始登记 企业在本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信息系统按要求登记信息 100 分 长期 江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信息 管理系统 市建筑业 协会2-1企业在江门市成立独立法人机构,或 设立分支机构(独立法人和分支机构不能同时加分,不包括 办事处)独立法人机构加 40 分,分支机构加 20 分 1 年(每年核查一次)本市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 、税务登记证(一照一码户只提供工商营业执照)总承包资质企业独立办公场所面积2002-2 办公场所专业承包资质企业独立办公场所面积15

2、0加 20 分1 年(在房屋租赁备案登记证有效期内有效,不足一年的按实计算)在本市的办事机构或办事处证明材料(包括房产(不动产权)证,租赁的附租赁合同和房屋租赁备案登记证)2-3 总承包资质二级及以上建筑业企业注册地迁入江门市的 加 40 分 1 年(每年核查一次) (同本表 2-1 依据)2-4 企业人员购买本单位江门社保(养老保险) 每人加 0.5 分,上限 20 分 3 个月 提供近 3 个月社保证明2-5 国家、广东省或江 门市各级工商部 门认定的上一年度守合同重信用单位 加 10 分 1 年 证书或通报文件22-6信用经营企业上年度在江门市辖区内依法缴纳所得税、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累计总

3、额加分分值 = 50年 度 纳 税 总 额 (纳税金额单位为万元,数值精确到 0.1) 不设上限统一调整的有效期为当年 7 月 1 日至次年 6 月30 日(未参与统一调整的企业可按程序公示后调整,但截止时间不变)江门市税务部门出具的税票或纳税证明行政主管部门、市建筑业协会3-1 中国建筑业协会:鲁班奖3-2 中国土木工程学会:詹天佑奖加 60 分(参建单位或非主办联合体成员加 15 分)3-3 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优质工程奖3-4 中国市政工程协会:市政金杯奖加 40 分(参建单位或非主办联合体成员加 10 分)3-5 中国建筑装饰协会:中国建筑工程装饰奖3-6 中国建筑业协会:全国建筑业

4、绿色施工示范工程3-7 中国古迹遗址保护协会:全国十佳文物保护工程奖3-8 中国建筑业协会建筑安全分会:AAA 级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加 30 分(参建单位或非主办联合体成员加 8 分)3-9 华夏建筑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华夏建设科学技术奖一/二/三等奖 加 30/20/10 分33-10工程获奖国家级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建筑钢结构委员会:中国建筑工程钢结构金奖 加 20 分(参建单位或非主办联合体成员加 5 分)3 年(从获奖文件发出之日起计算)获奖通报文件或获奖荣誉证书(江门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承接的工程项目。同一工程项目同一类别的获奖得分不可以累加,按最高等级加分计算)行政主管部门、市建筑业协

5、会2序号子序号 项 目 评价内容 评价分数 有效期 依据评价(核查)单位3-11 中国建筑业协会智能化分会:智能化建筑精品工程3-12 广东省建筑业协会:金匠奖3-13 广东省建筑业协会:工程优质奖加 40 分(参建单位或非主办联合体成员加 10 分)3-14 广东省市政行业协会:市政金奖3-15广东省级 广东省建筑安全协会: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示范工地加 30 分(参建单位或非主办联合体成员加 8 分)2 年(从获奖文件发出之日起计算)3-16 广东省建筑业协会装饰分会:建筑工程装饰奖3-17 广东省市政行业协会:市政优良工程3-18 广东建筑业协会:优质结构奖加 20 分(参建单位

6、或非主办联合体成员加 6 分)3-19 广东省建筑业协会智能建筑分会:智能建筑优质工程奖3-20 广东省建筑业协会:广东省建筑业绿色施工示范工程3-21广东省级广东省建筑安全协会:AA 级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加 10 分(参建单位或非主办联合体成员加 4 分)2 年(从获奖文件发出之日起计算)3-22 江门市建筑业协会:“五邑杯” 奖 加 20 分(参建单位或非主办联合体成员加 5 分)3-23 江门市建筑业协会:工程优质奖3-24 江门市建筑业协会:“双优工地” 奖3-25 江门市建筑业协会:优质工程结构奖加 15 分(参建单位或非主办联合体成员加 4 分)33-26工程获奖 江门市级江门市建

7、筑业协会:江门市建筑业绿色施工示范工程 加 10 分(参建单位或非主办联合体成员加 3 分)1 年(从获奖文件发出之日起计算)获奖通报文件或获奖荣誉证书(江门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承接的工程项目。同一工程项目同一类别的获奖得分不可以累加,按最高等级加分计算)行政主管部门、市建筑业协会4-1 国务院:与本市房建市政建设有关的通报表扬 每项加 30 分4-2国家级 住建部:与本市房建市政建设有关市场行为、质量安全方面的通报表扬 每项加 20 分4-3 广东省人民政府:与本市房建市政建设有关市场行为、质量安全方面的通报表扬 每项加 20 分44-4通报表扬广东省级 广东省住建厅:与本市房建市政建设有关市场

8、行为、质量安全方面的通报表扬 每项加 10 分1 年(从通报表扬文件发出之日起计算)通报表扬文件,通报表扬是指公开的有正式文件号、须在官方网站公布。 (标准中未列入的项目经市住建局确认可参照加分)行政主管部门、市建筑业协会5-1 国家级 每项加 30 分 3 年55-2项目管广东省级各级建筑业协会:在本市工程项目上研发的工法(联合体成员加 50%),同一工法可累计加分 每项加 20 分 2 年认定证书或文件及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等材料行政主管部门、市建筑业协会3序号子序号 项 目 评价内容 评价分数 有效期 依据评价(核查)单位5-3 理 已按江门市公有资金投资工程及公共工程管理人员在岗信息管

9、理办法规定纳入考勤管理的项目,企业在一个季度内均考勤达 标可申请加分 每个项目加 5 分 1 年 通报文件5-4 国家级 每个项目加 30 分5-5 省级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本市范围内举行现场观摩、推广的工地 每个项目加 20 分 1 年行政主管部门文件、良好信用行为加分通知书5-6 新政策试点(BIM、装配式建筑) 积极参与新政策试点工作,并取得良好效果 每个项目加 10 分 18 个月5-7其它积极协助本市行业主管部门参与抢险救灾 每次加 10 分 1 年良好信用行为加分通知书行政主管部门、市建筑业协会4江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工程施工)评价标准(A2)序号子序号 项目 评价内容 评价

10、分数 有效期 依据评价(核查)单位1-1 受到国务院通报批评 扣 50 分1-2 国家级 受到住建部通报批评 扣 40 分1-3 受到广东省人民政府通报批评 扣 40 分1-4广东省级 受到广东省住建厅通报批评 扣 30 分1-5 受到江门市人民政府通报批评 扣 30 分1-6 江门市住建局、各市(区) 人民政府通 报批评 扣 20 分1-7通报批评 江门市级各市(区)住建局通报批评 扣 10 分1 年(从扣分生效之日起计算,若通报批评文件中的处罚期限大于 1 年,则按处罚期限的时长延长有效期)行政主管部门文件1-8 提供的计分材料被发现为不真实的 扣除原加分分值 后,按原加分分值加倍扣分 按

11、原加分有效期重新 计算 不良信用行为 扣分通知书1-9 企业实际已在本市从事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相关建设活动,一个月内仍未在系统登记信息的 直接降为 D 级1-10 各类专项检查中,注册建造 师(项目 经理)、施工 员、专职安全员缺席的;或现场从业人员与施工许可证上登记备案人员不符,且未办理变更手续的 项目经理扣 10 分,其他人员每人扣 5 分1-11 冒名顶替、弄虚作假等虚假行为的 扣 15 分1-12检查发现在考勤信息初次录入或变更录入及日常考勤过程中 情节严重或重复违规的 扣 30 分1-13 注册建造师(项目经理)、专职安全 员施工现场二代身份证考勤缺席 每人每次扣 5 分1-

12、14 不执行江门市公有资金投资工程及公共工程现场管理人员在岗信息管理办法,不落实管理人员在岗考勤工作的企业 每月扣 15 分1 年(从扣分生效之日起计算)1-15 未取得资质证书或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 每次扣 30 分1-16 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 每次扣 30 分1-17 涂改、伪 造、出借、转让建筑业企业资质的 每次扣 30 分1-18 以受让、借用、涂改、盗用、伪造资质证书、 图章、图签、签名等欺骗手段或弄虚作假的方式参与招投标活动或进行工程建设相关活动的 每次扣 30 分1-19 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每次扣 30 分信用等级降 1级。三年内合计发

13、生两次及以上的,信用等级直接降为D 级扣分 3 年;降 1 级 6个月;直接降为 D 级的 2 年(从扣分生效之日起计算)1-20 在投标过程中,企 业在成功报名后,未完成撤消报名且不提交正式投 标文件的 每个项目扣 15 分11-21不良市场行为投标人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投 诉的 每次扣 15 分1 年(从扣分生效之日起计算)行政主管部门文件或不良信用行为扣分通知书行政主管部门、市建筑业协会5序号子序号 项目 评价内容 评价分数 有效期 依据评 价(核查)单 位1-22 投标人中标后放弃中标资格的 每次扣 15 分1-23 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更改项目经理或新任项目经理资格不符合招标文件要

14、求的 每次扣 15 分1-24 投诉事项与事实严重不符的 每次扣 15 分1-25 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 每次扣 20 分1-26 未实行用工实名管理制度、 劳动者工 资支付专户管理制度或建筑业工伤保险制度的 每次扣 15 分1 年(从扣分生效之日起计算)1-27 对分包单位不进行监督管理的 每次扣 20 分1-28 拖欠分包单位工程款及材料供应单位材料款,引发集体上访或聚众闹事的(因建设单位或业主拖欠工程款除外) 每次扣 20 分1-29 因拖欠或克扣劳动者工资被人社部门通报的 每次扣 10 分1-30 因拖欠或克扣劳动者工资或因劳资纠纷发生重大群体事件且负有责任的

15、每次扣 30 分1-31 经税务部门核实,存在偷税行为的 扣减纳税加分,再扣 20 分1-32 经住建、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核实 ,存在不履行合同等失信行 为的 每次扣 20 分1-33 拒不协助、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的监督、 检查的 每次扣 20 分1-34 经纪检、监察、 检 察部门查实企业 近 3 年有行贿受贿犯罪行为的 每次扣 30 分2 年(从扣分生效之日起计算)1-35 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 骗取中标的 每次扣 30 分1-36 在投标过程中, 拟 派驻注册建造师 (项目经理),已担任在建 项目的注册建造 师(项目经理)的 每次扣 30 分1-37 相互串通投标或

16、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每次扣 30 分信用等级降 1 级。三年内合计发生两次及以上的,信用等级直接降为 D 级扣分 3 年;降 1 级 6个月;直接降为 D 级的 2 年(从扣分生效之日起计算)行政主管部门文件或不良信用行为扣分通知书行政主管部门、市建筑业协会1-38 超出合同工期 10%(含)以内的 每个项目扣 15 分1-39 超出合同工期 50%(含)以内的 每个项目扣 20 分1-40 超出合同工期 100%(含)以内的 每个项目扣 25 分1-41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工期的相关管理规定,无正当理由超出合同工期的超出合同工期 100%以上的

17、 每个项目扣 30 分建设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1-42 工程计量和工程款的使用、支付、调整、 结算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每次扣 30 分11-43不良市场行为工程计量不按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执行的 每次扣 20 分1 年(从扣分生效之日起计算)监理、建设单位出具的证明建设单位、监理单位6序号子序号 项目 评价内容 评价分数 有效期 依据评 价(核查)单 位1-44 工程款的使用、支付、调整、结算不按相关规定执行的 每次扣 20 分 文件1-45 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或违法倾倒的 每次扣 20 分1-46 不按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主管机构办理施工合同备案 每

18、次扣 10 分1-47 企业签订合同后未按合同要求设置办公场所的 每个企业扣 20 分1-48应当明确专人收集和积累工程文件,做到工程文件的收集、整理、归档与建设工程进度保持同步,不按规定收集、整理、报送(移交)建设工程纸质档案、声像档案、电子档案及其电子目录数据的每次扣 15 分1-49 法律、法规、 规章禁止 实施的其他行 为 每次扣 20 分1-50 法律法规规定的市场禁入的行为 信用等级降为 E 级 扣分 1 年,降级按实际时间计算行政主管部门文件或不良信用行为扣分通知书行政主管部门、市建筑业协会2-1 发生一般质量事故2-2 发生质量事故隐瞒不报或者谎报、拖延报告的每次扣 30 分

19、1 年(从扣分生效之日 起计算)2-3按照关于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住建部建质2010111 号)的规定 发生较大质量事故及以上每次扣 50 分信用等级降为 D 级扣分 3 年,降级 1 年(从扣分生效之日起计算,若行政处罚期限大于 1 年,降级有限期则按处罚期限相应延长)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事故处理文件或不良信用行为扣分通知书2-4 施工资料未按工程进度编制及整理的,或施工 资料记录内容与现场情况不相符的 每次扣 10 分2-5 未制定工程质量事故应急预案的 每次扣 10 分2-6 现场无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及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的 每次扣 15 分

20、2-7 施工过程中有违反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 每次扣 15 分2-8 未执行省市建筑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措施或样板引路要求的 每次扣 15 分2-9 未执行质量主管部门发布的质量管理措施的 每次扣 15 分2-10 对质量监督机构提出的质量隐患和质量问题逾期不整改的 每次扣 15 分2-11 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 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 件以及有关材料取 样检测的 每次扣 15 分22-12不良质量行为经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监督检查核实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或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每次扣 15 分1 年(从扣分生效之日起计算)行政主管部

21、门文件、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发出的整改通知书、文件或不良信用行为扣分通知书行政主管部门,市、区质监部门,市建筑业协会7序号子序号 项目 评价内容 评价分数 有效期 依据评 价(核查)单 位2-13 有进场复检要求的原材料、构配件和 设备未经检测合格就进行下道工序施工的 每次扣 15 分2-14 有检测要求的部位未经检测合格或检测不合格就进行下道工序施工的 每次扣 15 分2-15 涂改检测报告或提供虚假检测报告的 每次扣 15 分2-16 隐蔽工程及分部工程验收手续不完备即进入下道工序施工的 每次扣 15 分2-17 未按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落实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内容的 每次扣 10 分2

22、-18未按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或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或者采用未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的,或重大 设计变更未经审图机构审查合格后再施工的每次扣 15 分2-19 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施工现场使用袋装水泥用于搅拌混凝土或现场搅拌混凝土的 每次扣 15 分2-20 未按设计图纸要求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或使用的新型墙体材料未经主管部门确认的 每次扣 15 分2-21 未按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或装修中擅自变动房屋主体和承重结构的 每次扣 15 分2-22 基坑支护施工专项方案未经专家论证先行施工或不按认证通过的施工方案施工的 每次扣 15 分2-23 基坑土方开挖时超挖或基坑顶超

23、载的 每次扣 15 分2-24 工程存在严重工程质量隐患和质量问题,被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整改或局部停工的 每次扣 15 分2-25 工程质量问题多,被整体停工整改的 每次扣 20 分2-26 因施工单位责任造成工程未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擅自开工或超越施工许可证范围施工的,或在 办理施工许可证过 程中弄虚作假或隐瞒真实情况的 每次扣 30 分2-27 在竣工验收过程中弄虚作假或隐瞒真实情况的 每次扣 30 分2-28 未按规定报请监理单位进行分部验收和各个专项验收的 每次扣 15 分2-29 工程竣工验收前,不向建 设单位出具 质量保修书的,或 质量保修的内容、期限违反规定的 每次扣 15 分2-30

24、 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 每次扣 15 分22-31不良质量行为经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监督检查核实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 每次扣 15 分1 年(从扣分生效之日起计算)行政主管部门文件、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发出的整改通知书、文件或不良信用行为扣分通知书行政主管部门,市、区质监部门,市建筑业协会8序号子序号 项目 评价内容 评价分数 有效期 依据评 价(核查)单 位2-32 未根据工程施工进度,告知建 设单 位委托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进行工程质量检测的 每次扣 15 分2-33 项目技术负责人无故不参加分部工程、竣工 预验收的 每次扣 10 分2-34 项目负责

25、人不参加分部工程、工程竣工 预验收、竣工 验收的 每次扣 15 分3-1 未取得或被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 每次扣 40 分信用等级降为 E 级 扣分 1 年,降级按实际时间计算3-2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每次扣 30 分3-3 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每次扣 15 分3-4 施工现场的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实行持有效证件持证上岗的 每人扣 5 分3-5未按有关标准要求,落 实扬尘防治公示牌、施工现场围蔽(含公益广告宣 传)、渣土覆盖、道路硬化、车辆冲洗、喷洒保洁、渣土运输以及按规定安装 扬尘监测等文明施工标准化和建筑工地施工扬尘治理工作

26、的,经相关职能部门确认证实的每次扣 10 分3-6 在广东省住建厅安全生产动态管理一个扣分周期内企业违规被扣分的 按工程建设安监部门每次扣分 值 的 50%计算逐次扣分3-7 假造监管部门证件、印章、文件的 每次扣 30 分3-8 向监管部门提交的文件资料弄虚作假的 每次扣 30 分3-9 施工过程中发现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宿舍的 每次扣 15 分3-10 施工企业未按规定建立施工现场项目部安全生产管理架构或架构配置不符合要求的;检查发现项目负责人或安全员不在岗,且没有办理相关手续的 每次扣 15 分33-11不良安全行为经建设工程安全监督部门监督检查核实危险性较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未按

27、规定编制、审查及实施的;或经审查实施的专项施工方案弄虚作假,与现场严 重不符的 每次扣 20 分1 年(从扣分生效之日起计算)行政主管部门文件、建设工程安全监督部门监督整改通知书、监理企业整改报告或不良信用行为扣分通知书行政主管部门,市、区安监部门,市建筑业协会3-12 违反规章,造成重大危 险源失控的 每次扣 15 分3-13 建筑起重机械未按要求办理产权备案、安装告知和使用登 记的 每次扣 15 分3-14 使用不合格的钢管、扣件、安全网等用品的 每次扣 15 分3-15 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 设备、材料的 每次扣 15 分3-16 对监理单位或安全监督机构发出

28、的停工整改意见拒绝执行的 每次扣 15 分3-17 对安全监督机构发出的整改意见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的 每次扣 15 分33-18不良安全行为建设工程安全监督部门对工程项目监督检查过程中开出整改通 施工过程中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被安全监督机构责令暂停施工或局部 每次扣 15 分1 年(从扣分生效之日起计算)行政主管部门文件、建设工程安全监督部门监督整改通知书、监理企业整改报告或不良信用行为行政主管部门,市、区安监部门,市建筑业协会9序号子序号 项目 评价内容 评价分数 有效期 依据评 价(核查)单 位停工整改的3-19 被建设工程安全监督部门发出全面整改通知书,未按照工程安全 监督部门限定的

29、时间整改的 每次扣 15 分3-20 施工企业:拒不协助、配合有关行政 监督部门的监督、 检查的,或被依法责令停工整顿,擅自开工的 每次扣 20 分3-21 施工过程中发现存在同一类重大安全隐患 2 次及以上的 每次扣 20 分3-22 工程项目被投诉,投诉的问题真实 存在,并 对社会造成影响的 每次扣 15 分3-23知的2 个月内连续被投诉 3 次,投诉的 问题真实存在,企 业未落实整改,并对社会造成影响的 每次扣 20 分扣分通知书3-24 发生一般安全责任事故3-25 发生安全事故隐瞒不报或者谎报、拖延报告的每次扣 30 分 1 年(从扣分生效之日 起计算)3-26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

30、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93 号)的规定 发生较大安全责任事故及以上 每次扣 50 分信用等级降为 D 级扣分 3 年,降级 1 年(从扣分生效之日起计算,若行政处罚期限大于 1 年,降级有限期则按处罚期限相应延长)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事故处理文件或不良信用行为扣分通知书4 4-1建设单位评价建设单位对本单位每一项工程(江门市辖区内的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后一年内进行评价,评价结果 为不合格的 每个项目扣 10 分1 年(从扣分生效之日起计算) 建设单位文书 建设单位江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工程监理)评价标准(B1)10序号子序号 项目 评价内容 评价分数 有效期 依据评价(核查)单位1

31、 1-1 初始登记 企业在本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信息系统按要求登记信息 100 分 长期 江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信息 管理系统 市建筑业 协会2-1企业在江门市成立独立法人机构,或 设立分支机构(独立法人和分支机构不能同时加分(不包括办事处)独立法人机构加 40 分,分支机构加 20 分 1 年本市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 、税务登记证(一照一码户只提供工商营业执照)2-2 办公场所 独立办公场所面积100 加 20 分1 年(在房屋租赁备案登记证有效期内有效,不足一年的按实计算)在本市的办事机构或办事处证明材料(包括房产(不动产权)证,租赁的附租赁合同和房屋租赁备案登记证)2-3 企业人员

32、购买本单位江门社保(养老保险) 每人加 0.5 分,上限 20 分 3 个月 提供近 3 个月社保证明2-4 国家、广东省或江 门市各级工商部 门认定的上一年度守合同重信用单位 加 10 分 1 年 证书或通报文件22-5信用经营企业上年度在江门市辖区内依法缴纳所得税、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累计总额(监理企业同时持有其他服务类资质(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的,由企 业自行合理地分配申报的纳税税额,企业应按实分配税 额,按 资质类别纳税税额分别申 报)加分分值 = 5年 度 纳 税 总 额 (纳税金额单位为万元,数值精确到 0.1)不设上限统一调整的有效期为当年 7 月 1 日至次年 6 月30 日(未参

33、与统一调整的企业可按程序公示后调整,但有效期截止时间不变)江门市税务部门出具的税票或纳税证明行政主管部门、市建筑业协会3-1 中国建筑业协会:鲁班奖3-2 中国土木工程学会:詹天佑奖加 60 分(参建单位或非主办联合体成员加 15 分)3-3 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优质工程奖3-4 中国市政工程协会:市政金杯奖加 40 分(参建单位或非主办联合体成员加 10 分)3-5 中国建筑装饰协会:中国建筑工程装饰奖3-6 中国建筑业协会:全国建筑业绿色施工示范工程3-7 中国古迹遗址保护协会:全国十佳文物保护工程奖3-8 中国建筑业协会建筑安全分会:AAA 级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加 30 分(参建单位或非主办联合体成员加 8 分)33-9工程获奖国家级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建筑钢结构委员会:中国建筑工程钢结构金奖 加 20 分(参建单位或非主办联合体成员加 5 分)3 年(从获奖文件发出之日起计算)获奖通报文件或获奖荣誉证书(江门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承接的工程项目。同一工程项目同一类别的获奖得分不可以累加,按最高等级加分计算)行政主管部门、市建筑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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