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燃、可燃液体防静电安全规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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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易燃、可燃液体防静电安全规程 第一条为减少静电危害,保证安全生产,特制订本规程; 第二条 制度适用全厂对易燃、可燃液体的装卸、输送、调合、采样、检尺、测温及设备清洗等,易燃、可燃液体贮罐(槽)车、汽车罐(槽)车,鹤管以及设备、管线等,防止人体带静电作业。 本制度不适用于雷电及杂散电流的防护,固体、气体、粉尘的防静电。 第三条 要防止易燃、可燃液体的静电危害,必须消除静电引燃的条件: 1、有静电电荷的产生。 2、有是以产生引燃性放电的静电电荷的积聚。 3、有合适的火花间隙,使积聚的电荷以引燃的火花形式放电; 4、在火花间隙中必须有可燃性液体的蒸气空气的混合物。 第四条 根据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对贮存易燃、可燃液体的分类,如下表所列。 进入贮罐和槽车对甲、乙类易燃,可燃液体其电阻率等于或少于108欧姆.米者不受本规定约束。 第五条 甲、乙类液体进入贮罐和槽车时,初速不得大于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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