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燃易爆场所检修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易燃易爆危险场所检修作业安全管理,有效防范检修作业过程中各类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安全生产法、消防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及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在易燃易爆危险场所中,从事设备设施的检修作业及其安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易燃易爆危险场所是指生产、储存、使用、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场所;本规定所称检修作业是指施工、维护保养、清洗、检测检验等作业。第三条 (管理部门的职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易燃易爆危险场所检修作业实行综合安全监督管理。建设管理部门对易燃易爆危险场所建设工程施工实施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公安消防部门对易燃易爆危险场所依法实施日常监督检查。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对特种设备重大修理过程的监督检验实施监督管理。市政管理部门对燃气供气设备设施检修作业实施安全监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