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垣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职权清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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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0 -长垣县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职权清单行政许可清理目录表子项 时限要求 (天)序号项目名称 序号 名称实施依据 实施对象 实施机构其他共同实施部门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法定时限承诺时限收费标准是否有数量限制调整意见 备注(1)人防工程建设审批(单建人防工程)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03 国人防办第 18 号)第二十二条 “新建和加固改造工程的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按照下列权限审批:(三)人防工程零星项目的项目建议书、施工 图设计文件由人防重点城市人防主管部门审批。 ”政办 201166 号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工程管理科 无 20 3 否 无 保留1人防工

2、程建设、开发利用审批(2)人防工程使用(开发利用)审批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单位或个人平时使用公用人民防空工程,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审批手续。”豫政办201166 号企业、社会组织及公民工程管理科 无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20 3 否 无 保留- 1 -(1)人防工程(含通信、警报设施)报废、迁移及拆除审批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拆除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拆除的,必须按照规定程序报经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由拆除单位或个人按照拆除面积限期补建。确 实无法补建的,拆除单位或个人应按当地新建人民防空

3、工程的造价,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缴纳 拆除补偿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补建。”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拆除和移动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 施。确需拆除、迁移的,必须报经当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并按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规划要求,由拆除者易地建设安装或补偿另行建设安装所需的费用。 ” 豫政办201166 号人防工程建设单位、警报安装所在单位工程管理科、指挥通讯科无 20 3 否 无 保留22人防工程(含通信、警报设施)报废、迁移及拆(除和加固改造的中、小型人防工程项目审批(2)加固改造的中、小型人防工程项目审批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4、(2003 国人防办第 18 号)第二十二条 “新建和加固改造工程的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按照下列权限审批:(三)人防工程零星项目的项目建议书、施工 图设计文件由人防重点城市人防主管部门审批。 ”豫政办201166 号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工程管理科无 20 3 否 无 保留- 2 -(1)城市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审批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管理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按照国家制定的人民防空工程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 对人民防空工程(含结合民用建筑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建设实施计划、技术和质 量管理。第十二条:城市新建民

5、用建筑,应当按照国家、主管大军区和本省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第十三条:防空地下室有建设单位修建,纳入基本建设 投资计划。防空地下室必 须与地面建筑同步规划、同步设计 、同步建 设。” 豫政办201166 号企业、社会组织工程管理科 无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核意见书20 3 否 无 保留33城市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审批及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2)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河南省实施办法第十四条:“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但因客观条件限制不能修建的,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 门批准, 经批准不修建防空地下室,由建设单 位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交纳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由人民

6、防空主管部 门根据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统一修建。 ”豫政办 201166 号、豫审改组 20111 号企业、社会组织及公民工程管理科 无民用建筑人防许可证20 3关于规范人防工程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豫防办【2009】100号) 6 级(含)以上1500 元/平方米;6B级 1000 元/平方。无 保留- 3 -行政处罚清理目录表序号 项目名称实施机构 实施依据调整意见 备注1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人防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处罚工程管理科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279 号)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工

7、程 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 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 159 号)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规划、建设、 维护和使用的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国土资源、财 政、公安、安全生 产监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人防工程建设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 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保留此处专指人防工程各参建单

8、位2人防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处罚工程管理科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279 号)第六十七条 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责令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 资质等级或者吊 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与建 设单位或者施工单 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二)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 159 号)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 门负责本行政区

9、域内人防工程规划、建 设、维护和使用的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住房城 乡建设、规划、国土资源、财政、公安、安全生产监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人防工程建设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保留此处专指人防工程各参建单位3施工单位不履行人防工程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处罚工程管理科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279 号)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 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 责令改正, 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 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 办法 (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

10、 159 号)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规划、建设、 维护和使用的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国土资源、财政、公安、安全生 产监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人防工程建设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保留此处专指人防工程各参建单位- 4 -4人防工程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处罚工程管理科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279 号)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 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

11、土 进行检验,或者未 对涉及结 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责令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 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 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 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 159 号)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规划、建设、 维护和使用的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国土资源、财政、公安、安全生产监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人防工程建设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建设 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保留此处专指人防工程各参建单位5人防工程施工单位在施工

12、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处罚工程管理科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279 号)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 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 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 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 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 办法 (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 159 号)第四条 县

13、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规划、建设、 维护和使用的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国土资源、财 政、公安、安全生 产监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人防工程建设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 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保留此处专指人防工程各参建单位6人防工程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处罚工程管理科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279 号)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 为之

14、一的,责令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 罚款:(一)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 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二)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三)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 产厂、供 应商的;(四)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工程 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 节严重的,吊 销资质证书;造成 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 159 号)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规划、建设、维护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国土 资源、财政、公安、安全生产监管

15、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人防工程建设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保留此处专指人防工程各参建单位7承包单位将承包的人防工程工程转包或者违工程管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279 号)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 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 费、 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保留此处专指人防- 5 -法分包的和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处罚科 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

16、,吊 销资质证书。工程 监 理单位转让工程 监理业务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 159 号)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规划、建设、 维护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发展改革、住房城 乡建设、 规划、国土资源、财政、公安、安全生 产监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人防工程建设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工程各参建单位8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

17、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人防工程的处罚工程管理科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279 号)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 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 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 资质 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 159 号)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规划、建 设、 维护和使用的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住房

18、城乡建设、规划、国土资源、财政、公安、安全生 产监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 做好人防工程建设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保留此处专指人防工程各参建单位9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人防工程的处罚工程管理科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279 号)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人防工程的, 责令停止 违法行为, 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对 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 责

19、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 销资质证书 ;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 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 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 159 号)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规划、建设、 维护和使用的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住房城 乡建设、规划、国土资源、 财政、公安、安全生产监管等有关部 门按照各自 职责做好人防工程建设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处罚规定

20、的,从其规定。保留此处专指人防工程各参建单位- 6 -10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人防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处罚工程管理科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279 号)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 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人防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 责令改正, 处 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 159 号)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规划、建设、维护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国土 资源、财政、公安、安全生产监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人防工程建设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

2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保留此处专指人防工程各参建单位11建设单位未组织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以及对不合格的人防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处罚工程管理科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279 号)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 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 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二) 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 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 159 号)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

22、政区域内人防工程规划、建 设、 维护 和使用的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国土资源、财政、公安、安全生产监管等有关部 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人防工程建设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 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保留此处专指人防工程各参建单位12建设单位未取得经批准的开工报告擅自施工的处罚工程管理科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279 号)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 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 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 159

23、号)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规划、建 设、 维护 和使用的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 规划、国土资源、财政、公安、安全生产监管等有关部门 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人防工程建设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保留此处专指人防工程各参建单位- 7 -13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一)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二)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三)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四)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五)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

24、行工程监理的;(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七)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八)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将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人防部门备案等的处罚工程管理科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279 号)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 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 竞标的;(二)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三)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四)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

25、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五)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七)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八)未按照国家 规定将竣工 验收报告、有关 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 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 159 号)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规划、建 设、 维护和使用的 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国土资源、财政、公安、安全生产监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人防工程建设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处罚

26、规定的,从其规定。保留此处专指人防工程各参建单位- 8 -14建设单位将人防工程肢解发包的处罚工程管理科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279 号)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责 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 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 停资金拨付。 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 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 159 号)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规划、建设、 维护和使用的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国土资源、 财政、公安、安全生 产监管等有关部 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人

27、防工程建设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 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保留此处专指人防工程各参建单位15建设单位将人防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处罚工程管理科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279 号)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 设计、施工 单位或者委托 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 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 159号)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规

28、划、建设、 维护和使用的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国土资源、财政、公安、安全生产监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人防工程建设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建设 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此处专指人防工程各参建单位16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又不缴纳易地建设费的处罚政策法规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八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 门对 当事人给予警告,并 责令限期修建,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河南省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八条:“城市

29、新建民用建筑,违反人民防空法和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又不缴纳易地建设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 责令限期修建或 补缴易地建设费,可以并 处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三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最高不超过十万元。 ”此处专指人防工程各参建单位- 9 -17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违反国家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的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

30、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的;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处罚政策法规科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 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按照下列规定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一)侵占人民防空工程,面积不足一百平方米的,对个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 罚款;面积在一百平方米以上的,对个人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罚款。(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

31、民防空工程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罚款。(三) 违反国家 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的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对个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 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罚款。(四)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 补建,面积不足一百平方米的,对个人处 以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 款, 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面积在一百平方米以上的,对个人 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 罚款, 对单位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五)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 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 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的,对个人处以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 罚款,情 节严重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 节严重的, 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罚款。(六)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七)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 废气或者倾倒废 弃物的,对个人处以三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 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罚款。此处专指人防工程各参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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