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响交通安全的占道施工许可工作规范 许可事项名称:影响交通安全的占道施工许可 许可事项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应当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第二款: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并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施工作业完毕,应当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经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符合通行要求后,方可恢复通行。二、xx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在道路上堆物、施工作业以及开辟通道,设置台阶、门坡、广告等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占用道路行为,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许可实施主体:xx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或各区县交通支、大队。一、挖掘道路、道路养护作业施工、占用道路堆物作业、绿化及其它道路附属设施养护作业的,按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