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依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确保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福泉市应急管理局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在法律、法规和规章(以下简称“法律”)规定的处罚种类、处罚幅度内,综合考虑违法情节、违法手段、违法后果、改正措施等因素,合理确定处罚种类、处罚幅度或不予处罚的权限。 第三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全面分析违法行为的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等因素,对违法行为处罚与否以及处罚的种类、幅度进行判断,给予的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危害程度相当。 第四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程序正当原则,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