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对拉绞车的安全技术措施 (1)、用对拉绞车的安全技术措施 对拉绞车的型号、钢丝绳直径、基础形式必须相同。 40KW以上绞车严禁使用对拉。 斜巷倾角在10度或10度以下允许使用对拉绞车;斜巷局部有11度-15度的斜巷长度不超过30米的允许使用对拉绞车。 对拉绞车之间的距离严禁超过滚筒的容绳量。 对拉绞车之间前各设置一个标准车场,严禁弯道提升。 对拉绞车两端车场的开口距上变坡点的距离分别大于绞车提升的过卷距离。 连续100米以上的上山或下山严禁使用对拉绞车。 、对拉绞车操作的有关要求 对拉绞车司机在操作时,精力要集中,按信号提车或松车,互相配合,两台绞车运行速度必须同步,严禁不带电松车或松闸放飞车。 对拉绞车所使用的信号为提车或停车信号,两部绞车处的信号为同一电源的并联信号(信号应同时发出),信号与绞车应是同一电源。 每部绞车处要设两个组合电铃,即绞车窝一个、打点峒室一个,其两个组合电铃即能听到铃音又能打点,并且绞车眼要有与绞车联动的声光报警装置。 对拉绞车设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