油库(区)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一 般 规 定 第一条燃油区域系指燃油罐区、燃油泵房等燃油储存、燃油供给系统区域。 第二条燃油区域新建、改建、扩建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满足 GB 50074石油库设计规范、 GB 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的规定; 第三条燃油区域工作人员应经过岗位及燃料安全培训,持证上岗。 第二章安 全 管 理 第四条燃油区域应在大门明显处设置外来人员入库安全须知及门卫管理制度,内容为: (一)严禁携带火种及其他易燃易爆物品进入; (二)禁止一切人员因私事进入库; (三)临时施工人员应接受安全教育,入库应佩戴临时出入证; (四)外来人员因公进入应办理手续,并由电厂有关人员陪同; (五)凡携带物品出入燃油区域人员,应履行检查、登记手续; (六)罐区、装卸作业区、泵房等爆炸危险区域,禁止使用非防爆移动通信设备。 第五条燃油区域职工应遵守劳动纪律。 第六条燃油区域车辆管理 (一)进入机动车辆应佩戴有效的防火罩和小型灭火器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