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政生产工作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邮政生产(工作)场所(含机动车辆,下同)的消防安全工作,确保邮政通信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浙江省邮政防火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邮政消防安全工作应在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当地公安消防部门的指导下,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做到领导、组织、管理、设施、责任五落实。 第三条 邮政消防安全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加强防火安全管理,落实防火安全措施,及时消除各种火险隐患,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邮政通信安全畅通,保护国家财产和职工的生命安全。 第二章组织领导 第四条 成立局消防安全管理领导小组: 局长为组长,分管消防安全管理领导为副组长; 各部室主任、分局长、安全保卫干部为局消防安全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安全保卫部门内设消防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局消防安全管理领导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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