油罐安全规定 第一条 严禁携带引火、发火危险品进入罐区。 第二条 一般情况禁止机动车辆进入罐区。特殊情况下应经有关部门批准,并带阻火器后方可进入。 第三条 油罐区是全厂性重要设施,严禁无关人员进入。 第四条 严禁在罐区堆放油污、油布、纸张、木材等杂物。管沟、电缆沟保持畅通,不得积存油污、垃圾等。下水系统不得存油、瓦斯和渗油。 第五条 罐区应定时、定人进行巡回检查,有异常情况要立即向调度室和车间领导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 第六条 轻质油泵房应加强自然通风和强制通风,室内禁止敲打和碰撞以防产生火花。 第七条 罐区内应有完善的灭火设施和消防水源,并使其始终处于完好状态;消防道路要保持畅通无阻,不得堵塞。 第八条 避雷装置和防静电接地装置每年应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第九条 应定期检查管道密闭性能是否良好,呼吸阀工作是否正常,在冬季呼吸阀有否冻结,液压式安全阀的液面是否保持规定高度,阻火器是否有损坏和变形,量油口有色金属衬垫是否完好等。 第十条 油罐区应有足够的照明。宜采用远距离高悬透光灯。罐体上一般不设照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