油罐区(含油泵房)安全用火管理制度 1安全用火范围 1.1 生产用火:电气焊、切割作业、使用喷灯、火炉、加热炉、电炉等维修用火。 1.2 运转机械打火:装卸机械打火、机械设备的运转冲击、摩擦打火等。 1.3 内燃机喷火:汽车、拖拉机等运输工具的排气管喷火等。 1.4 电火花:电气线路、设备的漏电、短路、过负荷、接触电阻过大引起的电火花、电弧、电缆燃烧等。 1.5 静电火花:物料因输送中的摩擦或人员穿戴化纤类衣服导致的静电放电。 1.6 自行发热自燃:物品堆放储存不当引起的物质自行发热自燃;遇水易燃物品和生热物品的化学反应热以及生产中超过自燃点的物料遇空气的自燃等。 1.7生活用火:包括炊事用火、取暖用、抽烟、燃放烟花爆竹、烧荒等。 1.8 雷击、太阳能热源及其他高温热源等。 2 动火分级:动火作业根据作业区域火灾危险性的大小分为三级:即特级、一级、二级。 2.1 特级动火:指处于运行状态的油罐区、油泵房、锅炉日用油箱、易燃易爆生产装置部位的具有特殊危险的动火作业。凡在特级动火区域内的动火必须特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