油气长输管道定期检验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为了加强压力管道的安全监察,规范在用油气长输管道检验工作,确保在用油气长输管道处于安全可靠的受控状态,保障公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范围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压力管道安装单位资格认可实施细则所规定的GA类陆上原油、成品油、液态液化石油气(LPG)、天然气、以及其他气态或液态介质等油气长输管道(含集输管道)的定期检验(包括一般性检查和专业性检验)。本细则不适用于输油(气)首站、中间站、末站等站场内的管线和设施,站场内外一般以电绝缘装置为分界线。第三条 (基于风险的定期检验)油气长输管道使用单位在开展定期检验检测时,应当充分采用完整性管理理念中的完整性检验检测评价技术,开展基于风险的检验检测。已开展专业性检验与完整性评价的管道,可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专业机构为管道企业开展的完整性管理提供技术咨询。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