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毒有害场所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1目的和范围 为确保从业人员在生产作业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有效控制生产作业中有毒有害因素对人体的侵害,防止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特制定本规定。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有生产性有害因素(粉尘、毒物、高温、低温、噪声、放射线等)的控制。 2引用标准文件 无 3职责 3.1安管部 3.1.1检查有毒有害场所作业人员安全防护措施的落实情况,有权停止对人员健康构成一定危害危害的作业。 3.2其他部门 3.2.1负责作业现场安全防护措施的落实及作业人员的管控。 4定义 4.1生产性有害因素:对劳动者的健康和劳动能力可能产生危害作用的,称为生产性有害因素。 4.2生产性粉尘:在生产中产生的,能较长时间飘浮在空气中的固体微粒。 4.3毒物:在一定条件下,可与生物体相互作用,引起生物体功能性或器质性损害的化学物质。 4.4 高温作业:在高气温或高气温合并高气湿或在强热辐射的不良气象条件下进行的生产劳动。 4.5 噪声:物体呈无规律地、无周期性振动所发出的声音,称为噪